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妙龄女受骗沦为第三者安胎费该不该给图片

发布时间:2020-01-14 17:05:29 阅读: 来源:记忆枕厂家

妙龄女受骗沦为第三者 “安胎费”该不该给?

妙龄女郎怀孕后,发现男友早有家室,稀里糊涂成为第三者,让她左右为难;后来,男友承诺支付“安胎费”,却迟迟不肯给钱。感情上的背叛,经济上的拖欠,让她心力憔悴。那么,妙龄女受骗沦为第三者,“安胎费”该不该给?

中国女网:张韫兮(微博)

给第三者“安胎费”:法院称 “YES”!

经朋友介绍相知相恋,之后婚前同居,怀孕四个月后,发现男友早有家室,稀里糊涂地沦为第三者,流产为时已晚,分娩背负骂名,海誓山盟言犹在耳,枕边人恍然陌路,让年纪轻轻的林小姐左右为难。

因经不住男友苦苦央求,对方不惜写下《保证书》,愿意支付5万元安胎费,只求保住无辜的孩子,想到初为人母,林小姐心软了,但毅然回到老家待产,与男友分开生活。

让人没想到的是,男友承诺去年6月底付清“安胎费”,却迟迟不肯给钱。感情上的背叛,经济上的拖欠,让林小姐心力憔悴,一怒之下将男友告上法庭,要求兑现当初的书面承诺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,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;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,安胎待产的费用,属于个人未来债务,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;安胎费也不是同居关系的酬劳,而是生育必然产生的费用,不违背世道人心和善良风俗,故认定书面保证支付养胎待产的费用5万元合法有效,应当如约支付。(据海峡导报2月9日讯 )

给第三者赠款:法律说“NO”!

现年67岁的廖先生与85后的李女士,在娱乐场所结识,来往甚密。男方通过现金和转账支付方式,帮助女方买房和购车,陆陆续续给支出近百万元,两人还有恃无恐地共同居住。

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,李女士已有未婚夫,且育有子女,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般,让廖先生难以接受。之后,在原配妻子汪女士的再三追问下,他只好摊牌,将受骗经过如实告知。

情急之下,汪女士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,诉请赠与行为无效,追回赠款。李女士辩称,她是廖先生的生活秘书,赠款纯属子虚乌有,近百万元是她应得的劳动报酬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廖先生和李女士不存在雇佣关系,遂判决赠与无效,李女士应返还有证据的受赠款项。(据羊城晚报讯)

给予第三者费用 判决天差地别:症结在哪儿?

看到这两则报道,有些网友如坠五里雾中,不晓得玄机究竟在哪儿。那么,两起案件关键性的差别在哪里呢?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,通常会遵循哪些规则呢?

明眼人不难看出,首先,第三者主观意思不同:刘小姐被动;李女士则自愿。其次,费用属性不同:安胎费是必需费用,不涉及道德伦理,明显看得出系个人债务;给第三者赠款,违反夫妻忠贞义务,侵害配偶财产权益,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。最后,处分权人意思表示不同:男友自发自愿支付安胎费,是真实意义表示;廖先生受到欺骗,才做出财产处分,明显存在欺诈行为。

如何理解公序良俗原则?

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,实际上是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陷,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选择。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,法律不是万能的,也需要道德规范的配合,公序良俗原则就应运而生。

公序良俗原则,听起来高端大气上档次,实际上并非高高在上,也不难理解。比如不做第三者,既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,也是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。一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,不仅要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,法律也不会坐视不管,裁决行为效力有瑕疵或者干脆无效,尽可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

由此可见,公序良俗原则只是法律兜底性条款,通常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,不触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,避免误入公序良俗雷区,就不会受到公序良俗的的制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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